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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把學校真正建在安全的地方

        發布時間:2016-09-28 09:55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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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將學校選址納入政府的統一規劃和協調網絡中,促進各個部門之間信息共享與協調配合,進而實現從原始的“塊狀管理”轉向“鏈式管理”,這是學校建設需要迫切跟進的現代監管理念。

          常州外國語學校300多名“中毒學生”還未從甲狀腺結節、淋巴結腫大等病痛中完全康復,一系列有關學校安全的環境公害事件再次接連發生。近日,甘肅榆中一學校附近水泥廠危險化學品處置留隱患,45名學生出現汞中毒或尿汞超標。我們不禁要問:把學校建在安全的地方很難嗎?

          當代城市治理與教育管理的基本觀念是,學校不僅是教書育人的地方,更是一個城市的緊急避難所,因而承載著公共服務的社會空間職能。換言之,一旦發生地震、洪災等自然災害,學校便是整個社會的避難中心。如果立足于緊急避難所的角色定位,學校選址、規劃布局、硬件建設、抗震級別等校園安全問題無疑被提高到了一個全新的認知高度。

          縱觀這些由環境公害所引發的校園悲劇,學校面臨的最嚴重的安全問題是選址安全。我國《教育法》《義務教育法》《民辦教育促進法》《中小學建筑設計規范》等都有提及學校的選址安全問題,但表述比較籠統,且基本上停留在簡單的呼吁層面,缺少科學的監測指標和明確的懲戒標準。

          學校選址需要避開一切可能的社會公害和環境公害,然而最隱蔽、最棘手的公害形式是土壤污染。土壤污染的修復難度之大、周期之長、效果之微已成為一個世界性的難題。

          許多國家通過立法應對土壤污染與修復問題。美國于1980年發布的《綜合環境污染響應、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》,執行“誰污染誰治理”的嚴格責任制,且相關利益主體需要負起“連帶責任”。如果責任方逃避責任,政府會先啟動“超級基金”修復土地,再追訴責任方,并可要求其支付修復費用3倍以內的罰款。如此嚴格的法律規定,讓污染生產者面臨極高的違法成本,也成為污染受害者最有利的維權武器。

          考慮到土壤污染危害的隱蔽性、持久性和不確定性,客觀上需要對學校環境進行動態常規性的監測和跟蹤管理。荷蘭的《土壤保護法》把全國90%的受污染土地納入可持續管理框架體系,對土壤的安全問題進行動態管理。日本的《小學校園設施建設指南》提倡一種日常性的風險監測理念,水質、土壤、氣味、病蟲害等潛在威脅都有相應的監測方法和執行標準??梢栽O想,如果常州外國語學校實行動態風險監測機制,學生也不會陸續大面積遭遇環境公害病的折磨。

          因此,沒有一張“制度的網”,學校選址的安全問題就難以得到根本性的解決。常州外國語學校中毒事件發生后,我國正在醞釀中的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(俗稱“土十條”)再一次引起廣泛討論,并于近日由國務院正式發布。相對于之前土壤治理與修復的法律法規空白,“土十條”的出臺可以說是為學校選址安全劃出了一系列“政策紅線”。

          學校選址安全之所以飽受土壤污染的直接傷害,一個不能忽視的原因是學校選址的空間布局管理一直以來都處于“失控”狀態。“土十條”首次對企業的空間布局提出選址要求,“禁止在居民區、學校、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、焦化等行業企業”。

          學校選址的審批過程涉及發改委、規劃局、教育局、國土局、環保局等十幾個部門。但目前,各個部門之間條塊分割,缺少必要的信息共享和協同機制。早在環評報告發布之前,常州外國語學校已經舉行奠基儀式,可見目前學校建設過程中各個政府職能主體之間的程序混亂。而將學校選址納入政府的統一規劃和協調網絡中,促進各個部門之間信息共享與協調配合,進而實現從原始的“塊狀管理”轉向“鏈式管理”,這是學校建設需要迫切跟進的現代監管理念。

          如果將學校定位為緊急避難所,那就意味著學校選址不再是純粹自上而下的“行政規劃”問題,而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選址程序的透明化以及廣泛的社會參與。英國于1999年修訂的《職業健康和安全法案》規定,學校選址由政府、社區部門和社區居民共同決策,學校要在校園出現潛在安全威脅時第一時間通知學生家長。如何做到土壤環評信息和監測結果的社會公開,并且在參與渠道和監督程序上體現出完整的可操作性,這是“土十條”進一步細化和探索的實踐命題。

          在面向學校選址的“鏈式管理”框架中,只有推行更為嚴格的環評標準,啟動更為嚴格的法律體系,執行更為科學的治理方案,確保更為廣泛的社會參與,才能給學校安全一種根本性的制度承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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